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應以何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2個月之依據?
A以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予受舉發人之時點
B以舉發通知單作成之時點
C以舉發通知單付郵發出之時點
D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認定「舉發」指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時點,非通知單作成或送達。
為什麼答案是 D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大字第 2 號裁定:應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為準,才算完成舉發程序,確保除斥期間計算有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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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認定「舉發」指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時點,非通知單作成或送達。
關鍵字「舉發」= 處罰機關收到案件時,不是警察開單或送達當下。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合法送達是「通知到達受舉發人」的時點,屬行政處分生效概念,非大法庭認定的舉發時點。最容易誤選,因為一般人直覺認為收到單子才算。
B✕ 陷阱
舉發通知單作成僅是舉發機關(警察)內部作業完成,尚未移送處罰機關,不符大法庭認定的「舉發」時點。
C✕
付郵發出是寄送行為,仍屬舉發機關端動作,尚未進入處罰程序,非大法庭採納標準。
D✓ 正確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大字第 2 號裁定:應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為準,才算完成舉發程序,確保除斥期間計算有客觀標準。
交通違規舉發流程與時點對照
| 階段 | 行為人 | 時點意義 | 是否為舉發時點 |
|---|
| 作成通知單 | 舉發機關(警方) | 內部作業完成 | ✗ |
| 付郵寄送 | 舉發機關(警方) | 送出文件 | ✗ |
| 移送處罰機關受理 | 處罰機關(監理) | 程序正式啟動 | ✓ 大法庭採 |
| 送達受舉發人 | 郵務/受處分人 | 處分生效 | ✗ |
本題陷阱在於混淆「舉發」與「送達」。直覺上會認為受舉發人收到單子才算,但大法庭從行政效率與客觀可認定性出發,採處罰機關受理時點,避免因郵務延遲導致違規者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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