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應以何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2個月之依據?
A以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予受舉發人之時點
B以舉發通知單作成之時點
C以舉發通知單付郵發出之時點
D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大字第 2 號裁定:應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為準,才算完成舉發程序,確保除斥期間計算有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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