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下列何者為憲法訴訟法制定前,舊制法有明文規定之事項?
A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方受理之
B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C所為之解釋得諭知執行種類及方法正確答案
D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
C正確答案
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明定解釋得諭知執行種類及方法,C 為舊制既有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7 條第 2 項即明文規定: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之種類及方法。此為舊制既有明文,新法亦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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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明定解釋得諭知執行種類及方法,C 為舊制既有規定。
ABD 都是 111 年新施行的憲訴法新增制度(重要性門檻、6個月期間、審查庭不受理),只有 C 是舊制就有的。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基本權所必要」是憲訴法第 61 條新增的受理門檻(裁量受理制),舊制大審法並無此明文規定,屬新制特色。
B✕ 陷阱
舊制大審法對人民聲請解釋並無「6 個月不變期間」的限制,此為憲訴法第 59 條第 2 項新增規定,目的在促使憲法爭議儘速確定。
C✓ 正確
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7 條第 2 項即明文規定: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之種類及方法。此為舊制既有明文,新法亦延續。
D✕ 陷阱
「審查庭以一致決為不受理裁定並附理由」是憲訴法第 33 條新制設計,採裁判化後由三人審查庭處理程序不受理,舊制並無審查庭制度。
憲訴法新制 vs 舊制大審法對照
| 事項 | 舊制大審法 | 新制憲訴法 | 本題選項 |
|---|
| 憲法重要性門檻 | 無 | 有(§61) | A(新) |
| 6 個月聲請期間 | 無 | 有(§59 II) | B(新) |
| 諭知執行種類方法 | 有(§17 II) | 延續 | C(舊) |
| 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 | 無 | 有(§33) | D(新) |
憲訴法 111 年上路後最大變革是「裁判化」,引入審查庭篩案、6 個月聲請期間、重要性裁量受理三大門檻。但「執行方法的諭知」其實舊制大審法早有明文,只是實務較少動用。考生常誤把期間限制或裁量受理當成舊制就有,關鍵在於:舊制採「當然受理」無期限,新制才改成類似訴訟的時效管制。判斷口訣是看有無「把關機制」—審查庭、期限、裁量都是新制為了減少案量而設,執行諭知則是兩制皆可為,只是新制更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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