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公告周末將利用河濱公有停車場舉辦端午節聯歡活動,要求停放於停車場的車主在周五前將愛車駛離。甲為車主之一,公告前即已出國,回國後得知其愛車遭移置保管,乃不服該公告內容,欲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市政府公告內容及效力範圍,其性質屬於一般處分
B市政府公告自公告日起即發生效力,甲不得主張其不知悉而對其不生效
C甲欲主張該公告內容違法不當,其訴願期間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D甲對該公告不服,於公告後3年內皆得提起訴願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一般處分自公告生效,訴願期間30日內,逾期不得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明定訴願期間為30日,非3年。3年是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開或國賠時效的概念,不可混用。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一般處分自公告生效,訴願期間30日內,逾期不得救濟。
看到「3年內皆得提起訴願」直接刪,訴願法定期間是30日。
逐選項分析
A✕
市政府公告對不特定多數停車場車主(以可確定範圍)作成具體規制,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敘述正確。
B✕
一般處分以公告方式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2項、第110條規定,自公告日或指定日期生效,不因相對人個別不知悉而不生效,敘述正確。
C✕ 陷阱
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訴願期間30日,對於公告處分,自公告期滿次日起算,敘述正確。這是容易誤判的選項,但符合實務見解。
D✓ 正確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明定訴願期間為30日,非3年。3年是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開或國賠時效的概念,不可混用。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答案。
行政救濟期間一覽
| 救濟類型 | 期間 | 起算點 | 法源 |
|---|
| 訴願 | 30日 | 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 | 訴願法§14 |
| 行政訴訟 | 2個月 | 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 | 行訴法§106 |
| 程序重開 | 3個月/5年 | 知悉事由起3月、處分後5年 | 行程法§128 |
| 國家賠償 | 2年/5年 | 知有損害起2年、行為時起5年 | 國賠法§8 |
D選項用「3年」混淆訴願期間。行政法上常見期間有30日(訴願)、2個月(行政訴訟)、3個月(重開知悉)、2年/5年(國賠)等,考生須精準區分,別把行程法§128的5年誤植為訴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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