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何者不會發生國家賠償責任?
A如將協助執勤人員拖吊違規停車之業者,定性為行政助手,執勤人員會同業者在完成拖吊任務的過程中,因過失造成被拖吊車輛之損害
B法官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書記官製作拍賣所得價金分配表時,將第一順位債權人甲誤列為第三順位,致使甲因而未能完全獲償
C某機關將閒置之空間無償出借私人甲,約定由甲全權管理,經營餐飲小吃,嗣有洽公民眾乙前來食用,因該空間地板突起而摔倒骨折正確答案
D某機關公務人員甲搭乘同機關司機乙所駕駛之公務車外出洽公,於甲下車而尚未完全離開汽車時,乙即啟動汽車,致甲摔落車外而骨折
C正確答案
公共設施須供公共或公務使用,出借私人全權營利即喪失公物性質,無國賠法第3條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C
空間無償出借私人全權管理營利,已非供公共或公務使用,不具公共設施性質,無國賠法第3條適用,不會發生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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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共設施須供公共或公務使用,出借私人全權營利即喪失公物性質,無國賠法第3條適用。
看到「私人全權管理營利」,該空間已喪失「公共設施」性質,無國賠適用,直接選它!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助手之行為視為機關行為,執行公權力過失致損,適用國賠法第2條,會發生國賠。
B✕
書記官製作分配表屬行政性質職務,無國賠法第13條審判職務之限制,適用國賠法第2條,會發生國賠。
C✓ 正確
空間無償出借私人全權管理營利,已非供公共或公務使用,不具公共設施性質,無國賠法第3條適用,不會發生國賠。
D✕
司機駕駛公務車屬執行職務,被害人雖為公務員但立於人民地位,適用國賠法第2條,會發生國賠。
國家賠償責任發生與否之判斷
| 情境 | 法律定性 | 國賠適用 |
|---|
| 行政助手協助拖吊 | 視為機關行使公權力 | 國賠法第2條 (會) |
| 書記官製作分配表 | 非審判職務之行政行為 | 國賠法第2條 (會) |
| 空間出借私人全權營利 | 喪失公共設施性質 | 無國賠法第3條 (不會) |
| 公務車司機致同車公務員傷 | 執行職務,被害人立於人民地位 | 國賠法第2條 (會) |
考生易誤以為「機關所有之空間」即為公共設施。實務上,公共設施必須「供公共或公務使用」,若已交由私人全權管理營利,即喪失公物性質,無國賠法第3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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