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甲與A國人乙結婚後,住在我國臺中市。婚後產下子女丙,丙同時有我國以及A國國籍,丙與乙住在A國。就父母甲、乙與丙之法律關係,應如何決定其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A優先以我國為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B應適用與丙關係最切之國籍為連繫因素正確答案
C應完全尊重丙之意願表達權
D應直接以丙之住所地為連繫因素
答案與詳解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明定: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丙具我國及 A 國雙重國籍,應綜合住所、生活重心等判斷關係最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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