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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174單選題

我國人甲與A國人乙結婚後,住在我國臺中市。婚後產下子女丙,丙同時有我國以及A國國籍,丙與乙住在A國。就父母甲、乙與丙之法律關係,應如何決定其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A優先以我國為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B應適用與丙關係最切之國籍為連繫因素正確答案
C應完全尊重丙之意願表達權
D應直接以丙之住所地為連繫因素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多重國籍者,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明定: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丙具我國及 A 國雙重國籍,應綜合住所、生活重心等判斷關係最切國。

考點:內國國籍優先(舊法)考點:關係最切原則考點:主客觀標準混淆考點:國籍 vs 住所主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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