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 B 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乙女懷有甲男之胎兒,但雙方並未結婚,甲男結束在臺的工作後返回 A 國,每月甲男皆會透過銀行匯款支付乙女生活費用並代為支付房屋租金。關於甲男此些行為是否構成認領該胎兒,應適用何國法律?
A應適用 A 國法
B應適用 B 國法
C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B 國法正確答案
D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答案與詳解
正解。涉民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採『選擇適用』以促認領成立,保障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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