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 B 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乙女懷有甲男之胎兒,但雙方並未結婚,甲男結束在臺的工作後返回 A 國,每月甲男皆會透過銀行匯款支付乙女生活費用並代為支付房屋租金。關於甲男此些行為是否構成認領該胎兒,應適用何國法律?
A應適用 A 國法
B應適用 B 國法
C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B 國法正確答案
D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C正確答案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依各該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符合其一即可。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涉民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採『選擇適用』以促認領成立,保障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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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依各該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符合其一即可。
認領採『選擇適用主義』→ 認領人本國法(A國)或被認領人本國法(B國,胎兒從母)任一符合即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僅適用認領人(甲男)本國法過於狹隘。涉民法第53條為『選擇適用主義』,目的在寬認認領之成立,以保護非婚生子女,不應限於認領人一方之本國法。
B✕ 陷阱
僅適用被認領人(胎兒,從母之B國法)亦不完整。法律為利認領成立,允許選擇,不限制於任一方本國法單獨適用。
C✓ 正確
正解。涉民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採『選擇適用』以促認領成立,保障子女權益。
D✕ 陷阱
『關係最切』是婚姻效力等規定之連結因素(如涉民法第47條),非認領之準據法。認領有明文規定依本國法選擇適用,不會跳到關係最切法。
涉外親子關係準據法速查
| 事項 | 條文 | 連結因素 | 主義 |
|---|
| 非婚生子女認領成立 | 涉民法§53 I | 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 | 選擇適用 |
| 認領效力 | 涉民法§53 II | 認領人本國法 | 單一適用 |
| 婚生子女身分 | 涉民法§51 | 出生時父或母之夫之本國法 | 選擇適用 |
| 收養成立與終止 | 涉民法§54 | 各該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本國法 | 併行適用 |
本題陷阱在『單一 vs 選擇 vs 最切』三種思路。涉民法§53就認領成立採『選擇適用』,只要認領人(A國)或被認領人(B國)之本國法任一符合,認領即成立。考生易誤選單一本國法(A或B)或錯用『關係最切』概念。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