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其與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簽訂清運廢棄物行政契約書,約定甲公司應將垃圾送至市立焚化爐處理。嗣因 A 市政府交通局修築焚化爐聯外道路,致使甲公司清運量大為降低而遭受不可預期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得向 A 市政府請求損失補償
BA 市政府交通局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C甲公司得基於公益向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請求調整契約
D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補償甲公司不可預期損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行為致履約損失,由締約機關補償。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程序法第145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為,致履行契約義務受損失時,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交通局行為致甲公司損失,應由締約方環保局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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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行為致履約損失,由締約機關補償。
找『誰簽約』→ 環保局簽的就環保局補;交通局闖的禍但非締約方,仍由環保局負責補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請求對象錯誤。行政契約損失補償應向締約機關(環保局)請求,而非向 A 市政府本身。考選部最愛用「市政府 vs 所屬機關」混淆考生。
B✕
交通局不是契約當事人,無權調整契約內容。調整契約須由締約機關(環保局)為之,且須基於公益並補償損失(行政程序法第146條)。
C✕ 陷阱
基於公益調整契約的權限屬於『行政機關』一方(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人民(甲公司)無此單方調整權;人民僅能請求損失補償而非調整契約。
D✓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45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為,致履行契約義務受損失時,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交通局行為致甲公司損失,應由締約方環保局補償。
行政契約損失補償 v.s. 契約調整
| 條文 | 情形 | 發動者 | 效果 |
|---|
| 行程法§145 | 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其他機關行為致損失 | 人民請求 | 締約機關補償 |
| 行程法§146 |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重大危害 | 行政機關單方 | 調整或終止+補償 |
| 行程法§147 | 情事變更原則 | 雙方均可 | 調整給付或終止 |
行政契約出包找誰賠,關鍵看「誰簽約誰負責」原則。即使是同一個公法人底下的其他機關搞砸(例如環保局簽約、交通局施工害你虧損),補償責任仍由「當初跟你簽約的那個機關」承擔,不能推給上級或肇事單位。常見混淆點是把「公法人主體」跟「所屬機關」搞混——市政府是公法人,但環保局才是締約當事人。另外要記住:公益調整權是行政機關專屬權力,人民只能被動接受調整後再請求補償,不能主動要求變更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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