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依法向 A 機關申請補助,A 機關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 B 機關,然而 B 機關則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 A 機關。對於此一管轄權爭議,甲向 A、B 兩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 C 機關申請指定管轄,C 機關指定本件申請案應由 B 機關管轄。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甲若對於 C 機關之指定管轄決定不服,其救濟途徑為何?
A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
B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不得聲明不服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3項明定:「前二項情形,原處分機關或受理機關對管轄權之有無不能決定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同條第4項:「對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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