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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249單選題

下列行政訴訟事件,何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2 萬元罰鍰及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正確答案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 8 小時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輔導教育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D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公布姓名」非屬行政訴訟法明定之輕微處分,故合併提起撤銷訴訟時無法適用簡易程序,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A

2萬元罰鍰雖在50萬元以下,但「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之輕微處分,故整體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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