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政訴訟事件,何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2 萬元罰鍰及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正確答案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 8 小時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輔導教育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D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答案與詳解
2萬元罰鍰雖在50萬元以下,但「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之輕微處分,故整體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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