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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26單選題

有關於妨害名譽之行為,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該適當處分並不包含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倘加害人為自然人,係因為將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下列何者並不包含在內?

A言論自由
B財產權正確答案
C思想自由
D人性尊嚴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釋字 656 號原允許判命道歉,但 111 憲判 2 變更見解:強制道歉侵害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人性尊嚴,不含財產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要選「不包含」者。強制道歉是精神上、人格上之強制,與財產權無直接關聯,憲法法庭判決亦未援引財產權為審查基準。

考點:言論自由考點:財產權(非本題)考點:思想自由考點:人性尊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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