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
B聲請客體之法律位階法規範,應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
C聲請主體為各級法院院長正確答案
D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者
C正確答案
法院聲請釋憲的主體是「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為之,不是「院長」。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聲請主體是「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所應適用之法律確信違憲者,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而非「院長」。院長是行政職,不涉及具體個案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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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院聲請釋憲的主體是「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為之,不是「院長」。
看到「院長」就知道錯了!釋憲聲請權屬於承審法官,不是行政職的院長。
逐選項分析
A✕
聲請書確實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以及應受審查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此為憲訴法第 55 條所明定,敘述正確。
B✕
聲請客體之法規範必須是「裁判上所應適用」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才具備聲請之必要性,此為裁判重要性要件,敘述正確。
C✓ 正確
錯誤!聲請主體是「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所應適用之法律確信違憲者,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而非「院長」。院長是行政職,不涉及具體個案審判。
D✕
法官須依其「合理確信」認為所應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此為法官聲請釋憲的實質要件,敘述正確。
法官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四大要件
| 要件 | 內容 | 法源 | 備註 |
|---|
| 聲請主體 | 各級法院法官(非院長) | 憲訴法第55條 | 承審該案件之法官 |
| 聲請客體 | 法律位階法規範 | 憲訴法第55條 | 命令位階不得聲請 |
| 裁判重要性 | 該法規範於裁判上有適用必要且影響裁判結果 | 憲訴法第55、56條 | 非抽象審查 |
| 合理確信違憲 | 法官須具體敘明違憲理由 | 憲訴法第55條 | 不是單純懷疑 |
把「法官」偷換成「院長」是憲訴法常見陷阱!法官聲請釋憲的前提是在「審理具體案件」中對應適用法律產生違憲確信,院長是行政職務,並未承辦案件,自無聲請權。考生要記住:釋憲聲請權跟著「審判權」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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