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機關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一訴訟種類為憲法訴訟法新增,以往並無類此之案件類型正確答案
B限於國家最高機關之間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C應先由爭議之機關進行協商
D應於法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A正確答案
機關爭議案件並非《憲法訴訟法》全新創設,舊法《大審法》時期即有此類釋憲案件,新法主要是將聲請主體限縮於「國家最高機關」並明定協商前置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為反向題,A為錯誤敘述。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即有「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的聲請類型,因此機關爭議並非《憲法訴訟法》所全新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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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機關爭議案件並非《憲法訴訟法》全新創設,舊法《大審法》時期即有此類釋憲案件,新法主要是將聲請主體限縮於「國家最高機關」並明定協商前置程序。
看到「以往並無類此案件」直接抓錯!舊法時期早有機關權限爭議的釋憲規定,新法只是把主體限縮為「五院」層級並加上6個月期限。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題為反向題,A為錯誤敘述。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即有「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的聲請類型,因此機關爭議並非《憲法訴訟法》所全新創設。
B✕
敘述正確。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機關爭議案件的聲請主體明文限於「國家最高機關」(如五院之間),排除了下級機關或地方機關。
C✕
敘述正確。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必須「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才能聲請,明定「先行協商」為必備的前置程序。
D✕ 陷阱
敘述正確。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聲請應於協商未果之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考選部常在「幾個月」的數字上挖坑,請務必記熟6個月。
憲法訴訟法:機關爭議案件核心要件
| 要件類別 | 法律規定 | 考點解析 | 舊法差異 |
|---|
| 聲請主體 | 國家最高機關 | 僅限五院層級,排除下級與地方機關 | 舊法包含中央或地方機關 |
| 爭議類型 | 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 須為憲法層次之權限衝突 | 舊法為適用憲法之爭議 |
| 前置程序 | 經機關協商未果 | 強制要求先進行政治協商 | 舊法無明文強制協商 |
| 聲請期限 | 協商未果起 6 個月內 | 屬於不變期間,逾期不受理 | 舊法無明文期限 |
考生容易因為《憲法訴訟法》是近年大修的新法,就誤以為所有訴訟類型都是「全新創設」。實際上機關爭議早有舊法基礎,新法的重點在於「限縮主體(僅限最高機關)」與「明定程序(協商前置、6個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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