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向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訴前,應「窮盡當地救濟」。設定該尋求國際人權機構救濟條件之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尊重國際人權條約所載不干涉(預)原則條款正確答案
B允許被告國有機會修正錯誤或賠償損失
C內國程序訴訟效率較高且有利判決執行
D推定國家法體系正常運作以尊重管轄權
A正確答案
窮盡當地救濟原則是為尊重國家主權與管轄權,給予被告國先自我修正的機會,與「不干涉內政」條款無關。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窮盡當地救濟原則的理論基礎是「尊重國家主權與管轄權」,而非人權條約中的不干涉原則條款。兩者概念不同,不可混淆。題目要選錯誤者,故選 A。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窮盡當地救濟原則是為尊重國家主權與管轄權,給予被告國先自我修正的機會,與「不干涉內政」條款無關。
此原則是程序要件,目的在尊重內國管轄權;「不干涉原則」是國際法一般原則,非此制度設計理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敘述。窮盡當地救濟原則的理論基礎是「尊重國家主權與管轄權」,而非人權條約中的不干涉原則條款。兩者概念不同,不可混淆。題目要選錯誤者,故選 A。
B✕
正確敘述。此原則核心目的之一,就是讓被告國在國際機構介入前,有機會透過自己的司法體系發現並修正違反人權的行為、賠償被害人,屬自我矯正機會。
C✕
正確敘述。內國程序通常較熟悉當地事實與證據,訴訟效率較高,且判決可在國內直接執行,相較國際裁決更有實效性,此為設計此要件的務實考量。
D✕
正確敘述。此原則推定國家法體系能正常運作並提供有效救濟,體現對國家管轄權的尊重,只有在內國救濟確實無效或不存在時,才由國際機構介入。
窮盡當地救濟原則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 面向 | 內容 | 目的 | 例外 |
|---|
| 性質 | 國際人權申訴的程序要件 | 受理前置條件 | 救濟明顯無效、不合理拖延 |
| 理論基礎 | 尊重國家主權與管轄權 | 給予國家自我矯正機會 | — |
| 實務理由 | 內國效率高、判決易執行 | 避免國際機構過度負擔 | — |
命題者把「不干涉內政原則」硬套到「窮盡當地救濟原則」的理論基礎上。兩者雖都涉及國家主權,但前者是實體原則,後者是程序要件,理論脈絡不同,不可畫上等號。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