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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364單選題

個人向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訴前,應「窮盡當地救濟」。設定該尋求國際人權機構救濟條件之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尊重國際人權條約所載不干涉(預)原則條款正確答案
B允許被告國有機會修正錯誤或賠償損失
C內國程序訴訟效率較高且有利判決執行
D推定國家法體系正常運作以尊重管轄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窮盡當地救濟原則是為尊重國家主權與管轄權,給予被告國先自我修正的機會,與「不干涉內政」條款無關。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窮盡當地救濟原則的理論基礎是「尊重國家主權與管轄權」,而非人權條約中的不干涉原則條款。兩者概念不同,不可混淆。題目要選錯誤者,故選 A。

考點:概念混淆考點:自我矯正機會考點:訴訟效率考點:尊重管轄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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