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女子甲到美國工作,結識日本男子乙,二人於加拿大結婚,於美國生下一子丙。關於丙之身分可得適用之法律,不包括下列何者?
C正確答案
子女之身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適用子女、母或母之夫之本國法,父母的結婚地法(加拿大法)並非連繫因素。
為什麼答案是 C
加拿大僅為甲乙之結婚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子女身分之規定,並未將父母結婚地法列為連繫因素,故不包括加拿大法。本題為反向題,故此選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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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子女之身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適用子女、母或母之夫之本國法,父母的結婚地法(加拿大法)並非連繫因素。
子女身分看「子女、母、母之夫」的本國法。母為我國、夫為日本、子女在美國出生可能取得美國籍。加拿大僅為結婚地,與子女身分無關,秒選C。
逐選項分析
A✕
我國法為母(甲)之本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可作為判斷子女身分之準據法。
B✕
日本法為母之夫(乙)之本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可作為判斷子女身分之準據法。
C✓ 正確
加拿大僅為甲乙之結婚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子女身分之規定,並未將父母結婚地法列為連繫因素,故不包括加拿大法。本題為反向題,故此選項為正解。
D✕ 陷阱
美國為子女丙之出生地,因美國國籍法採出生地主義,丙出生即可能取得美國國籍,故美國法可作為「子女之本國法」而適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子女身分之準據法
| 連繫因素 | 本題對應人物與國家 | 是否適用 |
|---|
| 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 | 丙(出生於美國,可能取得美國籍) | 是(美國法) |
| 母之本國法 | 甲(我國女子) | 是(我國法) |
| 母之夫之本國法 | 乙(日本男子) | 是(日本法) |
| 父母結婚地法 | 加拿大 | 否(非連繫因素) |
考生容易被題目中出現的多個國家(我國、日本、加拿大、美國)混淆。必須精準記憶涉民法第51條關於「子女身分」的連繫因素僅限於「子女、母、母之夫之本國法」,結婚地(加拿大)與子女身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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