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A 對甲公司為停止營業 1 年之處分(下稱原處分),6 個月後甲公司以事實或法律有變更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向 A 申請廢棄原處分,A 函覆甲。該函覆依其記載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僅重申原處分內容,其法律性質為重覆處置,甲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正確答案
B若表示甲之申請不合法而駁回之,甲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C若表示甲之申請符合法定要件,惟原處分為正當而駁回之,甲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D若表示甲之申請有理由而廢止原處分,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乙若不服,得提起行政爭訟
A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再開程序,A函覆性質區分:重覆處置不可爭訟,第二次裁決可爭訟。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為反向題答案。實務見解認為,若主管機關僅重申原處分內容(重覆處置),並未重新進行實體審查,確實不產生新法律效果,原則上不得爭訟。但本題設定甲依§128申請程序再開,A若僅重申,仍可能被認為拒絕再開之決定,性質上屬行政處分,甲得爭訟。故本敘述錯誤。
考點:重覆處置爭訟性考點:程序駁回可爭訟考點:第二次裁決考點:利害關係人救濟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