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不服罰鍰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應適用停止執行程序
B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許可遭否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C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返還已繳納之罰鍰,提起給付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D當事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體系中,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適用「停止執行」,課予義務與一般給付訴訟則適用「假處分」或「假扣押」。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依行政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明文準用第116條「停止執行」之規定。又依同法第299條規定,得依第116條請求停止執行者,不得聲請假處分,故D選項應適用停止執行而非假處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體系中,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適用「停止執行」,課予義務與一般給付訴訟則適用「假處分」或「假扣押」。
看到「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秒記法條明文規定「準用停止執行」(第117條),且因「得停止執行者不得假處分」(第299條),故選項D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當事人不服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時,為了暫時阻止該處分的執行力與規制力,應聲請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為「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B✕
正確敘述。申請遭否準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時,因無處分可供停止執行,為了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
C✕
正確敘述。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已繳罰鍰)屬於「一般給付訴訟」,為了保全未來強制執行的可能,應聲請保全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之假處分,或第293條之假扣押)。本選項強調給付訴訟之保全特性,對照D選項之絕對錯誤,C視為正確敘述。
D✓ 正確
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依行政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明文準用第116條「停止執行」之規定。又依同法第299條規定,得依第116條請求停止執行者,不得聲請假處分,故D選項應適用停止執行而非假處分。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體系對照
| 暫時權利保護 | 對應之本案訴訟 | 法源依據 | 核心目的 |
|---|
| 停止執行 | 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 行訴法 §116、§117 | 暫停行政處分之執行力或規制力 |
| 假處分 (保全/定暫時狀態) | 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 行訴法 §298 | 保全公法上權利或防止重大損害發生 |
| 假扣押 | 公法上金錢給付訴訟 | 行訴法 §293 | 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
考生常誤以為「只有撤銷訴訟」才適用停止執行,而將所有確認訴訟都歸類到假處分。請務必記住:只要標的是「行政處分」(包含撤銷與確認無效),暫時權利保護就是走「停止執行」的軌道!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