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暫時權利保護措施?
A聲請停止考選部否准處分之執行,以便甲得以如期應考
B聲請假處分,使考選部暫時不得否准甲報考之申請
C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正確答案
D聲請假扣押考選部之財產,以保全甲日後因無法應考所受損害賠償之執行
答案與詳解
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得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准甲應考,正是本題情境的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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