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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752單選題

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暫時權利保護措施?

A聲請停止考選部否准處分之執行,以便甲得以如期應考
B聲請假處分,使考選部暫時不得否准甲報考之申請
C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正確答案
D聲請假扣押考選部之財產,以保全甲日後因無法應考所受損害賠償之執行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否准處分屬消極處分,停止執行無實益,須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使甲暫時取得應考資格。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得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准甲應考,正是本題情境的對症下藥。

考點:停止執行限制考點:假處分適用範圍考點:定暫時狀態處分考點:假扣押適用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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