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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79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職業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立法者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始得予以限制
B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須有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C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須為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正確答案
D對職業自由之限制,雖有內容之差異,但在憲法上不得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職業自由三階理論:執行方法<主觀條件<客觀條件,限制越嚴格需公益越重大。

為什麼答案是 C

客觀條件(如行業獨占、證照總量管制)非個人努力所能達成,限制最嚴,故須「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始得為之。釋字 649、711 號一貫見解。

考點:第一階:執行自由考點:第二階:主觀條件考點:第三階:客觀條件考點:寬嚴不同標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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