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籍漁船在2011年於公海遭A國籍海盜劫持,漁船船員制伏海盜並將其載運回臺灣交付警方。下列何者非我國司法機關所得主張之管轄權基礎?
A普遍管轄原則
B領土管轄原則
C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
D保護管轄原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海盜罪適用普遍管轄,國籍船舶適用領土管轄,被害人為國人適用被害人國籍管轄。保護管轄僅限侵害「國家重大法益」,本題不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D
「保護管轄原則」係指外國人在國外針對本國「國家重大法益」(如內亂、外患、偽造貨幣等)犯罪時所主張之管轄權。海盜劫持漁船侵害的是私人生命財產,非國家法益,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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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海盜罪適用普遍管轄,國籍船舶適用領土管轄,被害人為國人適用被害人國籍管轄。保護管轄僅限侵害「國家重大法益」,本題不適用。
看到「海盜」對應普遍管轄;「國籍漁船」對應領土管轄。「保護管轄」專指保護國家法益(如內亂外患),海盜侵害的是私人法益,故無法主張保護管轄。
逐選項分析
A✕
海盜罪在國際法上被視為「全人類公敵」(hostis humani generis),任何國家無論是否與犯罪有連結,皆可依「普遍管轄原則」對其行使管轄權。
B✕
依國際法及我國刑法第3條,本國籍船舶在公海上視為本國領土之延伸(浮動領土),故發生在臺灣籍漁船上的犯罪,我國可主張「領土管轄原則」。
C✕
遭劫持之漁船為臺灣籍,船員為我國國民。基於保護本國國民免受外國人侵害之立場,我國可主張「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又稱消極屬人原則)。
D✓ 正確
「保護管轄原則」係指外國人在國外針對本國「國家重大法益」(如內亂、外患、偽造貨幣等)犯罪時所主張之管轄權。海盜劫持漁船侵害的是私人生命財產,非國家法益,故不適用。
國際法/刑法四大管轄原則比較
| 管轄原則 | 核心概念 | 適用情境舉例 | 我國刑法對應 |
|---|
| 領土管轄 (屬地) | 犯罪發生在本國領土內 | 外國人在台北殺人 / 公海國籍船上犯罪 | 刑法第3條、第4條 |
| 國籍管轄 (屬人) | 加害人或被害人為本國人 | 台灣人在國外犯罪(積極) / 外國人殺台灣人(消極) | 刑法第7條、第8條 |
| 保護管轄 | 侵害本國「國家」重大法益 | 外國人在國外偽造新台幣 / 涉犯內亂外患 | 刑法第5條 (部分) |
| 普遍管轄 (世界) | 侵害全人類共同法益 | 海盜罪 / 劫機 / 滅絕種族罪 | 刑法第5條 (部分) |
考生極易掉入陷阱:我國刑法第5條常被統稱為「保護原則」,且該條第1款至第3款確實是保護國家法益,但該條後段(如海盜罪、毒品罪)在國際法學理上其實是「普遍管轄原則(世界原則)」。本題考的是國際公法學理,海盜罪不能歸類為保護管轄。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