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A徵收訴訟費用之行政法院裁定
B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行政契約
C應為金錢給付之懲戒處分判決
D徵收人民土地之行政處分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必須是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下命處分」或法定文書。土地徵收處分屬於「形成處分」,直接發生權利變動效果,不能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為什麼答案是 D
土地徵收處分性質上為「形成處分」,於公告期滿補償完竣後,國家即原始取得所有權,不待執行即生權利變動之效力。若原所有權人拒不搬遷,主管機關須另作「限期遷移」之「下命處分」,才能據以強制執行拆除或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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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必須是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下命處分」或法定文書。土地徵收處分屬於「形成處分」,直接發生權利變動效果,不能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看到「徵收處分」秒選!徵收處分只改變土地所有權(形成處分),沒有命人民「做什麼」的下命內容。若要強制拆遷,需另發「限期遷移」處分才能執行。
逐選項分析
A✕
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得為執行名義。徵收訴訟費用之裁定即屬命為金錢給付之裁判,可作為執行名義。
B✕
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此為行政契約的特殊效力。
C✕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法庭認有受懲戒之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應為金錢給付者(如罰款、剝奪退休金),得為執行名義。
D✓ 正確
土地徵收處分性質上為「形成處分」,於公告期滿補償完竣後,國家即原始取得所有權,不待執行即生權利變動之效力。若原所有權人拒不搬遷,主管機關須另作「限期遷移」之「下命處分」,才能據以強制執行拆除或遷移。
行政處分種類與強制執行之關係
| 處分種類 | 法律效果 | 是否具執行力 | 舉例 |
|---|
| 下命處分 | 命相對人為作為、不作為或忍受 | 是(可為執行名義) | 罰鍰處分、限期拆除違建處分、限期遷移處分 |
| 形成處分 | 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 | 否(直接發生效果,無須執行) | 土地徵收處分、歸化許可、撤銷駕照 |
| 確認處分 | 確認法律關係之成立或不成立 | 否(僅生確認效果) | 確認土地界址、確認違法處分 |
考生常將「徵收土地」與「強制拆遷」混為一談。徵收處分只是在法律上把土地變成國家的(形成力),但要實際把人趕走(強制執行),必須另外發一個命人民搬走的「下命處分」(如限期遷移通知),才能作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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