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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710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定刑事案件分配給特定法官後,即不得以相牽連為由,將多件案件改由同一法官合併審理正確答案
B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C訴訟權保障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D法官迴避制度應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釋字665號允許相牽連案件併案分由同一法官審理,A錯誤;BCD皆為大法官肯認之訴訟權核心內容。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釋字665號,臺北地院刑庭將相牽連案件併由先受理之法官審理,屬合理分案,並未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亦不侵害訴訟權。故本選項敘述與解釋意旨相反。

考點:釋字665併案考點:釋字752一次上訴考點:身分不得剝奪考點:法官迴避核心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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