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書面行政處分理由之記載及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符合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於裁量處分作成時,亦應載明裁量理由
B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之情形,包括完全欠缺理由或理由不完全
C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者,原處分機關得於訴願程序中補充載明應記明之理由,以治癒欠缺明確性之瑕疵
D「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之情形,包括行政機關於訴訟程序中就行政處分所涉之法律觀點予以補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本題正解)。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的「事後記明(瑕疵補正)」最遲須於訴願終結前為之。機關於「訴訟程序中」補充法律觀點,學理與實務稱為「理由追補」,兩者在適用階段與概念上完全不同,不屬於第114條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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