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作並於我國設有住所之以色列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1年後甲因車禍身亡,甲之兄、以色列人丙男與乙女就甲於我國銀行所留新臺幣5,000萬元存款之遺產分配發生爭執;乙主張全數由其繼承,丙則主張因甲、乙未依猶太教婚禮結婚而婚姻無效致乙無繼承權。丙向我國法院訴請確認乙繼承權不存在。下列關於定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依我國法定性為婚姻
B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正確答案
C應依以色列法定性為婚姻
D應依以色列法定性為繼承
B正確答案
國際私法定性原則上採法庭地法說,本題爭點為遺產分配,應定性為繼承。
為什麼答案是 B
通說採法庭地法說,定性應依我國法。本案訴訟標的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爭執為遺產分配,核心法律關係為繼承,故應定性為繼承問題,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適用被繼承人本國法(以色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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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際私法定性原則上採法庭地法說,本題爭點為遺產分配,應定性為繼承。
定性→法庭地法(我國法);爭點核心是遺產分配→繼承問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雖然定性應依法庭地法(我國法),但本案核心爭點是遺產分配,並非婚姻效力本身。丙只是以婚姻無效為手段攻擊乙的繼承權,訴訟標的仍是繼承權存否。
B✓ 正確
通說採法庭地法說,定性應依我國法。本案訴訟標的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爭執為遺產分配,核心法律關係為繼承,故應定性為繼承問題,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適用被繼承人本國法(以色列法)。
C✕
定性不採準據法說(即依案件可能適用的外國法定性),通說採法庭地法說,故不應依以色列法定性。且本案爭點也非婚姻。
D✕ 陷阱
雖正確掌握爭點為繼承,但定性階段應依法庭地法(我國法),而非依以色列法。以色列法是定性後依衝突法則所指向的準據法,兩階段不可混淆。
涉外案件處理三階段
| 階段 | 作用 | 依據 | 本題 |
|---|
| 定性 | 判斷爭點法律性質 | 法庭地法(我國法) | 繼承 |
| 選法 | 找連結因素 | 涉民法衝突規則 | 被繼承人本國法 |
| 適用 | 適用準據法解決 | 外國實體法 | 以色列繼承法 |
考生易把「定性依據」與「準據法依據」混為一談。定性階段依法庭地法(我國法)判斷爭點性質;定性完成後才依衝突法則找準據法(可能是外國法)。另須注意訴訟標的是「繼承權存否」,婚姻效力只是先決問題。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