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規命令之訂定,雖得由民間提議為之,但為避免提議浮濫,故僅限於團體始得提議
B法規命令之訂定,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始有舉行聽證之必要
C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原則上應公告周知正確答案
D法規命令之停止或恢復適用,因行政程序法另有程序規定,故不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C正確答案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原則上應公告周知以徵求意見(行程法§154)。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程法§154明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使人民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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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原則上應公告周知以徵求意見(行程法§154)。
法規命令訂定 = 原則預告公告 + 例外才聽證;人民或團體皆可提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行程法§152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並非僅限團體。
B✕
依行程法§155,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並不以自行草擬為限;且聽證並非必要程序,而是裁量。
C✓ 正確
行程法§154明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使人民得陳述意見。
D✕ 陷阱
法規命令之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仍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並非不準用。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一覽
| 階段 | 條文 | 內容 | 性質 |
|---|
| 提議 | §152 | 人民或團體均得提議 | 任意 |
| 預告 | §154 | 公告周知、陳述意見 | 原則必要 |
| 聽證 | §155-156 | 機關得依職權舉行 | 裁量 |
| 發布 | §157 | 法規命令須經發布 | 必要 |
| 廢止/停止 | (無明確條號) | 準用訂定程序 | 準用 |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的核心是「開放參與」原則。§154 預告是常規,但例外多(如情況急迫、增加人民便利等五種),要能判斷適用時機。§152 提議權給「人民或團體」,考選部常故意把範圍縮小成「僅團體」來混淆。§157III 的準用規定容易被忽略,它讓§154-156 的程序也適用到法規命令修正廢止,很多考生以為只有訂定才要走程序。關鍵是分辨「誰能參與」與「哪些程序必經」,記住條號比記大原則更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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