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乙公立學校之教師,乙認為甲教學不力,作成解聘之決定,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乙間之聘任關係為行政契約關係
B解聘之決定為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C解聘決定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故提起訴訟應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正確答案
D甲對於解聘決定之救濟,經提起申訴、再申訴未果,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與詳解
依107年實務,本選項錯誤,為本題官方答案:核准是學校解聘處分的生效要件,不因此改以主管機關為被告。依現行見解,若爭執的是學校終止聘約,仍應以學校為對象確認聘任關係;另行不得任教的資格限制處分,才應對作成該處分的機關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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