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應經我國法院以判決為之正確答案
B我國法院承認外國判決時,無須對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為事後之實質審查
C基於相互承認原則,若某外國拒絕承認我國判決之效力,我國原則亦不承認該國判決之效力
D相互承認原則,不以某外國已經具體承認我國判決為必要,只要客觀上可期待該外國將來承認我國之判決為已足
A正確答案
外國判決承認採「自動承認制」,不須經我國法院另以判決宣告承認,僅執行時須經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A
我國採自動承認制,外國判決只要符合民訴法第402條要件即自動生效,無須另經我國法院以判決承認,此為錯誤選項(題目要選的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國判決承認採「自動承認制」,不須經我國法院另以判決宣告承認,僅執行時須經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
記住:承認是自動的(審查是否符合民訴402條要件),執行才需要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兩者程序不同。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我國採自動承認制,外國判決只要符合民訴法第402條要件即自動生效,無須另經我國法院以判決承認,此為錯誤選項(題目要選的答案)。
B✕ 陷阱
我國法院審查外國判決時僅就民訴法第402條列舉事由作形式審查,不得就實體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再為實質審查,此敘述正確。
C✕
依民訴法第402條第1項第4款,若無相互承認者,不認其效力,故此敘述正確。
D✕
相互承認採較寬鬆認定標準,不須外國已具體承認我國判決,只要客觀上可合理期待該國將來會承認即可,此敘述正確,實務見解亦採此看法。
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比較
| 項目 | 承認 | 執行 |
|---|
| 性質 | 自動發生(無須另行判決) | 須聲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 |
| 審查方式 | 形式審查(民訴法第402條要件) | 同樣以形式審查為基礎,再賦予執行力 |
|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 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 |
考生常誤以為外國判決要在我國生效,必須經我國法院另外做出「承認判決」,才算有效。但實際上我國採自動承認制,法院僅在當事人聲請「執行」時才會介入審查並裁定許可執行,選項A正是把這兩個制度混淆,屬於典型的概念顛倒陷阱。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