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原為外國人,經內政部核准歸化後,以本國國民之身分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社會救助。在核准處分非屬無效之情形下,臺北市政府縱懷疑該核准之合法性,亦不能否認甲具有我國國民身分之事實,乃核准處分之何種效力所致?
A構成要件效力正確答案
B確認事實效力
C形式存續效力
D對第三人效力
A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是指其他機關(如臺北市政府)須以此有效處分之內容為前提來作自己的判斷。
為什麼答案是 A
內政部歸化許可屬有效行政處分,其他機關(臺北市政府)須承認甲具國籍之法律效果作為自己決定的前提,此即構成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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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是指其他機關(如臺北市政府)須以此有效處分之內容為前提來作自己的判斷。
只要看到「其他機關不能否認該處分內容(如身分、資格)」,就是構成要件效力,而非確認事實效力或存續力。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內政部歸化許可屬有效行政處分,其他機關(臺北市政府)須承認甲具國籍之法律效果作為自己決定的前提,此即構成要件效力。
B✕ 陷阱
確認事實效力並非行政法上通用效力概念名稱,學說上多以構成要件效力來描述此拘束其他機關之效果,此選項為混淆用語。
C✕ 陷阱
形式存續力指處分不能再以通常救濟途徑(訴願、行政訴訟)撤銷變更,重點在救濟期間經過,與其他機關能否否認處分內容無直接關係。
D✕ 陷阱
對第三人效力通常指處分效果及於處分關係人以外之第三人(如利害關係人),與本題「其他機關不得否認」的情境不同。
行政處分各種效力比較
| 效力類型 | 內容 | 作用對象 |
|---|
| 構成要件效力 | 其他機關作決定時須以該處分內容為既定前提,不得另為相反認定 | 其他行政機關/法院 |
| 形式存續力 | 逾期未提訴願/訴訟,處分不可再依通常救濟途徑變更 | 處分相對人 |
| 實質存續力(確定力) | 處分內容對相對人及機關產生拘束,不得任意變更 | 處分機關與相對人 |
| 對第三人效力 | 處分效果及於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利害關係第三人 |
考生常把「構成要件效力」與「確認效力」「存續力」「對第三人效力」等名詞混用。本題關鍵在於「其他機關不能否認」,這正是構成要件效力的定義,而非處分本身的存續狀態或對第三人的拘束。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