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籍甲夫與日本籍乙妻二人婚後共同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市,生有一子丙。結婚3年後因習慣不合而離婚,就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之歸屬,下列何者為我國法院應適用之法律?
A中華民國法
B日本法
C美國加州法正確答案
D美國華盛頓特區法
C正確答案
父母離婚後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子女之habitual residence(習慣居所地)法,本題丙的habitual residence為美國加州,故適用加州法。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依子女之慣居地法,丙的慣居地在美國加州洛杉磯,故應適用加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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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父母離婚後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子女之habitual residence(習慣居所地)法,本題丙的habitual residence為美國加州,故適用加州法。
親子關係中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依子女最密切關聯地(通常為子女慣居地)之法律,丙住在洛杉磯,故答案為加州法。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甲為中華民國籍,但親權歸屬不採當事人本國法主義,故非適用中華民國法。
B✕ 陷阱
乙為日本籍,但親權歸屬不以母親或父親國籍為連結因素,故非適用日本法。
C✓ 正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依子女之慣居地法,丙的慣居地在美國加州洛杉磯,故應適用加州法。
D✕ 陷阱
華盛頓特區並非丙實際居住地,丙實際住在加州洛杉磯,故非適用華盛頓特區法。
親子關係準據法比較
| 事項 | 準據法連結因素 | 本題適用 |
|---|
| 父母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親權) | 子女之慣居地法 | 加州法(丙居住地) |
| 婚姻效力 | 夫妻共同本國法或共同住所地法 | 本題未涉及 |
| 離婚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 | 本題未涉及 |
考生易誤以為親子關係適用父或母之本國法(如中華民國法或日本法),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係以子女之慣居地為連結因素,而非當事人國籍,故應選擇丙實際居住地美國加州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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