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國人甲與B國人乙結婚多年,居住於臺北,生活困頓,時常爭吵,之後協議離婚。離婚後1個月,乙女發現已懷胎4個月,5個月後產下一子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丙之身分,僅得依出生時其母之本國法,即B國法為婚生子女時,丙為婚生子女
B丙出生時,甲、乙兩人已經離婚,關於丙之身分僅得依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本國法,方能符合兩性平等保障女性之思潮
C關於子女之身分,近代國際私法之思維多有藉累積適用多數國家之法律,儘量承認子女婚生之趨勢
D關於丙之身分,若依甲、乙婚姻關係消滅時甲之本國法,即A國法之規定為婚生子女時,則丙為婚生子女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子女婚生身分準據法,若婚姻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應依婚姻關係消滅時其夫之本國法決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丙出生前甲乙已離婚,依規定應適用婚姻關係消滅時其夫(甲)之本國法,即A國法。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子女婚生身分準據法,若婚姻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應依婚姻關係消滅時其夫之本國法決定。
看到「婚生身分」加「出生前離婚」,秒找「婚姻消滅時夫之本國法」。本題夫為A國甲,直接選D。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並非依出生時其母之本國法,而是依夫之本國法。
B✕
錯誤。現行法並未改依母之本國法,仍規定依婚姻關係消滅時其夫之本國法來決定婚生身分。
C✕ 陷阱
錯誤。為盡量承認子女婚生,近代趨勢是「選擇適用」多數法律之一,而非「累積適用」全部法律。
D✓ 正確
正確。丙出生前甲乙已離婚,依規定應適用婚姻關係消滅時其夫(甲)之本國法,即A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子女婚生身分準據法
| 情境 | 適用的準據法 |
|---|
| 婚姻存續中出生 | 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 |
| 婚姻於出生前消滅 | 婚姻關係消滅時其夫之本國法 |
選項C將「選擇適用」偷換為「累積適用」。累積適用要求必須同時符合多數國家法律,門檻極高,與「儘量承認子女婚生」的保護目的完全背道而馳,近代趨勢實為選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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