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甲與A國人乙,因為給付買賣價金糾紛,經過A國法院判命甲應給付乙買賣價金100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000萬元。乙持該確定判決向中華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國與中華民國雖無外交承認,但若A國法院沒有不承認中華民國法院判決之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4款之要件
BA國懲罰性賠償金之判決,性質上屬於民事判決,仍然具有外國判決承認之適格
C乙可直接持A國判決為執行名義,在我國聲請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D為判決之A國法院是否有國際管轄權,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定之
C正確答案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不能「直接」作為我國的執行名義,必須先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強制執行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規定,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必須先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強制執行,才能作為執行名義。債權人絕對不能「直接」持外國判決向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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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不能「直接」作為我國的執行名義,必須先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強制執行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看到「直接持外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秒選錯誤。外國判決必須先經過我國法院的「許可執行判決」才能成為執行名義,這是國考常考的程序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4款的「相互承認」要件,實務上採實質互惠原則,不以兩國有正式外交承認為必要。只要A國法院實質上沒有不承認我國判決的情形,即符合該款要件。
B✕ 陷阱
敘述正確。懲罰性賠償金判決本質上仍屬民事判決,具備外國判決承認的適格。至於其賠償金額是否過高而違反我國公序良俗(民訴§402I③),則是承認審查階段的問題,不影響其作為民事判決的定性。
C✓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規定,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必須先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強制執行,才能作為執行名義。債權人絕對不能「直接」持外國判決向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D✕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法院是否有國際管轄權,應依「中華民國法律」來認定(即所謂的間接管轄權審查),以確保我國國民不受外國法院不當管轄。
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與執行
| 階段 | 核心概念 | 相關法規 | 說明 |
|---|
| 1. 承認適格 | 民事判決 |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 必須是外國法院的民事確定判決(含懲罰性賠償金)。 |
| 2. 承認要件 | 審查四款消極要件 |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 | 1.管轄權(依我國法) 2.合法送達 3.不違背公序良俗 4.相互承認。 |
| 3. 執行名義 | 許可執行判決 | 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 | 須經我國法院判決宣示許可,不可直接持外國判決強制執行。 |
考生容易誤以為外國判決只要符合承認要件,就可以「直接」等同我國判決來強制執行。實際上,外國判決要轉換成我國的執行名義,中間必須經過一道「聲請我國法院宣示許可執行」的訴訟程序,這是主權國家司法權獨立的展現。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