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 A 公司,10 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 A 公司之股份由甲之妻乙、子丙、女丁繼承。乙以丁損及其在英屬開曼群島遺產即 A 公司股東權利為由,經英屬開曼群島法院裁定許可指定自己為限制性遺產管理人,並召開股東會解除丁之董事職位並指定丙為董事,丁則主張甲於 A 公司之股東權利乃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乙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推派為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竟單獨以甲遺產管理人身分自居,乙係侵害其繼承權而違法解任其在 A 公司之董事職位,故繼續以 A 公司董事自居。A 公司遂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 A 公司與丁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正確答案
B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C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D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