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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267單選題

A 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 B 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額存款,為避免身後子女爭產,故生前即以公證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的二分之一留給丙子。數年後,甲男舉家遷居並設住所於 C 國,不料丙在 C 國誤交損友,甲在對丙失望之餘,遂在 C 國以自書遺囑之方式撤回先前的遺囑,並於撤回遺囑不久後死亡。丙對於該遺囑撤回方式之有效性有所爭執,遂於我國提起訴訟。有關該遺囑撤回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C 國法正確答案
B得選擇適用 B 國法或我國法
C得選擇適用 B 國法或 C 國法
D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涉外遺囑「撤回方式」的準據法,依涉民法第61條準用第60條,採取「盡量使之有效」原則,可選擇適用撤回時/死亡時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行為地法。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準用第60條,遺囑撤回方式可適用:1.撤回時或死亡時之本國法(A國法);2.撤回時或死亡時之住所地法(C國法);3.撤回行為地法(C國法)。故得選擇適用A國法或C國法。

考點:撤回方式準據法考點:連結點誤認考點:財產所在地陷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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