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子丙。丙在舊金山長大,直至 22 歲始赴紐約市工作,並在當地生活,鮮少回加州家中。設丙 30 歲那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死亡,在紐約市留下遺產。問關於丙之遺產繼承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中華民國法
B適用加州法
C適用紐約州法正確答案
D適用安大略省法
答案與詳解
將丙之本國法視為美國法,依涉民法第5條,美國為複合法國,依其衝突法則,動產繼承適用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所在地法。丙之住所地與遺產均在紐約州,故適用紐約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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