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其目的包括保障學術自由
B講學自由,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
C大學依法訂定章則,對品行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
D大學生所受大學之處分或措施,限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始得提起行政爭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大學生權利救濟已打破特別權力關係,不限退學處分,凡侵害權利皆得提起行政爭訟。
逐選項解析
A憲法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其目的包括保障學術自由講學自由✕ 錯誤
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是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目的包含保障學術自由(釋字380號)。
B講學自由,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學術自由內涵✕ 錯誤
依釋字380號,講學自由就大學教育而言,確實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三大核心。
C大學依法訂定章則,對品行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 錯誤
D大學生所受大學之處分或措施,限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始得提起行政爭訟✓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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