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 A 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失,致甲受有損失。丙為該批貨物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給付甲保險金,並代位行使甲對於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丙對乙求償之權利,其準據法為何?
A侵權行為的準據法
B運送契約的準據法
C保險契約的準據法正確答案
D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準據法
C正確答案
保險代位求償的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4條,應適用保險契約的準據法。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4條: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該第三人對債務人求償之權利,依該特定法律關係之準據法。丙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後代位,故適用保險契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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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代位求償的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4條,應適用保險契約的準據法。
「代位」看原因關係,保險人代位來源=保險契約→適用保險契約準據法。
逐選項分析
A✕
侵權行為準據法是處理甲對乙之原始請求權(乙未盡保管義務),但本題問的是丙「代位」之權利來源,不是原侵權行為本身的準據法。
B✕
運送契約是甲與乙間的關係,與丙(保險人)代位權無直接關聯。丙並非運送契約當事人,不會以運送契約準據法決定其代位權。
C✓ 正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4條: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該第三人對債務人求償之權利,依該特定法律關係之準據法。丙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後代位,故適用保險契約準據法。
D✕ 陷阱
陷阱選項!許多考生誤以為代位行使的是甲對乙的原債權,故應適用原債權準據法。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4條明文規定適用「第三人清償所依據的法律關係」之準據法,非原債權。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4條:法定代位準據法
| 情境 | 代位原因 | 適用準據法 | 本題對應 |
|---|
| 保險人代位 | 保險契約給付 | 保險契約準據法 | ✅ 丙代位乙 |
| 連帶債務人求償 | 連帶債務關係 | 連帶債務準據法 | — |
| 保證人代位 | 保證契約 | 保證契約準據法 | — |
考生容易誤選D「原債權債務關係準據法」,以為代位行使的標的是甲對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故適用該關係準據法。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4條採「原因關係說」,看的是第三人清償的原因(即保險契約),非被代位的債權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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