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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875單選題

美國的甲公司於德拉瓦州設立登記,主事務所設於美國加州。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僅於全美銷售,未於外國銷售。我國人乙於美國奧瑞岡州留學期間,購買了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並於學成歸國後攜回我國繼續使用。某日,乙使用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通話時,該行動電話突然自燃爆炸,乙受到二度灼傷,乙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於我國使用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我國為損害發生地,故我國法院對本件訴訟具有國際管轄權
B甲公司對乙之損害賠償,原則依德拉瓦州法為準據法
C甲公司與乙得合意以加州法決定甲公司對乙之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D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未於我國銷售,故縱使乙主張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我國法院仍不得以我國法決定甲公司對乙之損害賠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涉外產品責任準據法原則依製造人本國法(設立登記地法),且無當事人合意選擇準據法之規定;若製造人不可預見商品於他國銷售,被害人不得主張適用損害發生地法。

為什麼答案是 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產品責任)為特別規定,並無當事人得合意選擇準據法之明文。且縱使依第25條一般侵權行為規定,當事人於侵權行為發生後,也僅能合意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不得任意合意適用加州法。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國際管轄權考點:法人本國法考點:合意準據法限制考點:可得預見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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