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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849單選題

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甲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後續應為如何之救濟?

A向行政執行署提起申訴
B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向普通法院逕行提起訴訟
D向行政法院逕行提起訴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經駁回後,若異議標的具行政處分性質,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應可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免經訴願。

為什麼答案是 D

執行命令具行政處分性質,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先行程序,經異議決定駁回後,當事人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毋須再訴願。

考點:救濟途徑錯置考點:訴願前置之免除考點:審判權歸屬考點:行政執行救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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