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甲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後續應為如何之救濟?
A向行政執行署提起申訴
B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向普通法院逕行提起訴訟
D向行政法院逕行提起訴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程序,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遭駁回後應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D
聲明異議程序已發揮訴願功能,異議遭駁回後,當事人應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本選項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程序,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遭駁回後應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看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具行政處分性質」,等於「訴願先行程序」,下一步直接找「行政法院」!
逐選項分析
A✕
申訴並非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法定後續救濟程序,且公法上爭議應循訴願或行政訴訟途徑。
B✕ 陷阱
實務見解認為,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已相當於訴願程序,故無須再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
行政執行屬公法事件,其救濟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D✓ 正確
聲明異議程序已發揮訴願功能,異議遭駁回後,當事人應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本選項正確。
行政執行救濟途徑對照表
| 執行行為性質 | 救濟程序 | 後續救濟 |
|---|
| 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 | 聲明異議 (相當於訴願) | 逕提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 |
| 事實行為 (執行方法/程序) | 聲明異議 | 異議決定即終結 (不得再爭訟) |
考生易誤以為聲明異議僅是行政內部程序,遭駁回後還要往上提「訴願」。實務上,針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已發揮訴願功能,故直接進入行政訴訟。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