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甲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後續應為如何之救濟?
A向行政執行署提起申訴
B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向普通法院逕行提起訴訟
D向行政法院逕行提起訴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執行命令具行政處分性質,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先行程序,經異議決定駁回後,當事人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毋須再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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