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診所負責人,並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嗣該署查核發現,甲申報領取醫事服務費中所開立之藥品,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違規情節重大,乃通知甲停止特約期間3個月。甲不服該停止特約之通知,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應循下列何種程序救濟?
A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履行契約
B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健保特約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訟
C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健保特約依實務見解為行政處分,停止特約屬不利處分,應循訴願+撤銷訴訟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D
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4年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健保特約之停止、終止、扣減費用等均屬行政處分,應經訴願後提起撤銷訴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健保特約依實務見解為行政處分,停止特約屬不利處分,應循訴願+撤銷訴訟救濟。
看到「停止特約」=行政處分說(最高行94年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直接選訴願+撤銷訴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若採行政契約說才會走給付訴訟,但實務見解採「行政處分說」,健保署停止特約是單方高權行為,非契約履行爭議。
B✕
確認訴訟具補充性,既然停止特約是行政處分,得提撤銷訴訟排除效力,無須也不得提確認之訴。
C✕ 陷阱
課予義務訴訟用於請求作成授益處分(申請被駁回或怠為處分)。本題是健保署主動作成不利處分,應請求撤銷而非課予義務。
D✓ 正確
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4年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健保特約之停止、終止、扣減費用等均屬行政處分,應經訴願後提起撤銷訴訟。
健保特約爭議之救濟途徑(實務 vs 學說)
| 見解 | 性質定性 | 救濟程序 | 訴訟類型 |
|---|
| 實務見解 | 行政處分 | 訴願→行政訴訟 | 撤銷訴訟 |
| 部分學說 | 行政契約 | 逕行提起 | 給付/確認訴訟 |
| 本題採 | 行政處分說 | 訴願+行政訴訟 | 撤銷訴訟(D) |
健保特約「看似契約」易誤選 A 給付訴訟,但實務明確採行政處分說。另一陷阱是 C 課予義務訴訟——健保署是主動作成停止特約處分,人民要的是「撤銷」而非「請求作成」,方向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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