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國人甲因買賣之法律關係對B國人乙取得請求支付1000元美金之債權,甲將此一債權贈與給中華民國人丙,並做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間關於債權贈與契約之法律關係,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得依當事人意思決定應適用之準據法正確答案
B丙受讓債權後得對乙請求支付1000元美金,倆人對此若有爭執,應以原債權成立地之法律做為解決爭執之準據
C丙受讓債權後得對乙請求支付1000元美金,倆人對此若有爭執,基於保護債務人乙之理由,應以債務人乙住所地之法律做為解決爭執之準據
D甲與丙之間關於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應依債權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為準據法
A正確答案
債權贈與契約屬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依當事人意思定準據法;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效力,依原債權所適用之法律。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丙間債權贈與契約屬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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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權贈與契約屬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依當事人意思定準據法;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效力,依原債權所適用之法律。
看到「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秒選「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丙間債權贈與契約屬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敘述正確。
B✕ 陷阱
丙對乙之請求涉及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而非原債權成立地法。
C✕
丙對乙之請求涉及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而非債務人住所地法。
D✕ 陷阱
甲丙間債權讓與之原因行為(贈與契約),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而非債權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註:舊詳解誤引第32條第3項,現行法第32條僅有2項,特此修正)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債權讓與之準據法
| 法律關係層次 | 具體內容 | 準據法決定基準 | 法條依據 |
|---|
| 原因行為 | 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債權契約(如贈與、買賣) | 依當事人意思定之(當事人意思自治) | 涉民法第20條 |
| 對債務人效力 |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 | 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 涉民法第32條第1項 |
| 對擔保第三人效力 | 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 | 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 涉民法第32條第2項 |
涉外債權讓與涉及三個層次的準據法:原因行為(如贈與)、讓與內部關係、對債務人效力。考生極易將「對債務人效力」誤認為適用債務人住所地法,或將「內部關係」誤認為適用債權人住所地法。務必牢記:對外看「原債權」,對內看「原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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