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若案件之審理者係合議庭,則應以合議庭名義聲請
B法官非經所屬法院核可,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正確答案
C法官若認裁判上所適用之判例違憲,得逕行拒絕適用而毋庸聲請釋憲
D軍事法院法官於審判中亦得為聲請人
B正確答案
法官聲請釋憲無須經所屬法院核可,B 為錯誤敘述;正解採反向題規則標 B。
逐選項解析
A若案件之審理者係合議庭,則應以合議庭名義聲請合議庭聲請✕ 錯誤
合議庭審理的案件,應以合議庭名義聲請,非由個別法官單獨為之。釋字第 371、572、590 號已確立此原則,敘述正確。
B法官非經所屬法院核可,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無須核可✓ 正確
題目問『錯誤』者,故 B 為正解。法官基於審判獨立,確信所適用法律違憲時,得逕自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毋須經所屬法院或院長核可,否則將侵害審判獨立。
C法官若認裁判上所適用之判例違憲,得逕行拒絕適用而毋庸聲請釋憲✕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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