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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614單選題

根據司法院解釋,有關律師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律師懲戒事件之審理,採彈劾主義
B有關證據調查、筆錄製作等,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正確答案
C組織結構上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分別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其成員行使職權時實質上具有獨立性
D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成員,除法官、檢察官外,尚有律師或學者,為職業懲戒組織之通例,於其行使職業懲戒權法庭之特性並無影響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釋字378號:律師懲戒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法院,其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非行政訴訟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依釋字378號,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性質相當於法院,有關證據調查、裁決評議、決議書製作等,係『準用刑事訴訟法』而非行政訴訟法,此為本題答案。

考點:彈劾主義考點:準用刑訴 (非行訴)考點:組織獨立性考點:成員組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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