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三人以下之輔佐人到場
B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訟,但訴之撤回對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原告不得撤回訴訟正確答案
C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提出分析報告,但司法事務官不得直接向當事人說明
D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應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一律視為撤回其訴
B正確答案
行政訴訟中原告原則上可撤回訴訟,但涉及公益維護時受限制,此為B選項正解依據。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訴訟法第113條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訟,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得撤回。此為行政訴訟特色,反映公益優先原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訴訟中原告原則上可撤回訴訟,但涉及公益維護時受限制,此為B選項正解依據。
記住「公益限制撤回」核心概念,行政訴訟有別於民事訴訟的處分權主義,公益考量為最大特色。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行政訴訟法規定輔佐人人數為「二人以下」,非三人以下。這是數字陷阱,考選部最愛考具體數字。
B✓ 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113條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訟,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得撤回。此為行政訴訟特色,反映公益優先原則。
C✕
錯在「不得直接向當事人說明」。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司法事務官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得向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訊問。
D✕ 陷阱
錯在「一律視為撤回」。行政訴訟涉及公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非一律視為撤回,且時間要件亦須查證。
行政訴訟 vs 民事訴訟 處分權比較
| 項目 | 行政訴訟 | 民事訴訟 | 關鍵差異 |
|---|
| 撤回訴訟 | 公益有礙不得撤回 | 原告自由撤回 | 公益限制 |
| 輔佐人 | 2人以下 | 無明確限制 | 人數限制 |
| 職權調查 | 法院主動 | 當事人進行 | 職權主義 |
| 合意停止 | 公益時得續行 | 一律停止 | 公益例外 |
行政訴訟跟民事訴訟最大差異在於公益因素介入程度。民事案件當事人想撤回就撤回,但行政訴訟涉及公權力合法性監督,法院得在公益必要時限制撤回權。考試愛考「原則自由、例外限制」這組對比,錯誤選項常用「一律」「皆可」把例外抹掉或把原則否定掉。判斷關鍵在於該制度設計背後是保護私權還是監督行政,前者給當事人完全處分權,後者就得讓法院保留審查空間。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