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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6 年第 52 題單選題

我國人甲男與韓國人乙女結婚,兩人結婚後住所設於日本。關於甲、乙婚姻之效力,應適用何國法律?

A我國法
B韓國法
C日本法正確答案
D依結婚時約定之法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婚姻效力依涉民法第47條,優先適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故適用日本法。

逐選項解析

A我國法✕ 易錯陷阱
雖甲為我國人,但涉民法第47條婚姻效力並非以夫或妻任一方本國法為準,而是「共同」本國法。甲乙國籍不同,無共同本國法,不能適用我國法。
B韓國法✕ 錯誤
同理,乙雖為韓國人,但無共同本國法可言,韓國法亦非共同住所地法,故不適用。
C日本法✓ 正確
D依結婚時約定之法✕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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