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國人甲與B國人乙於中華民國102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約,若關於契約之實質內容有爭執而在我國提起訴訟,法院應如何定其準據法?
A以甲與乙明示或默示意思所定之法律為準據法
B以契約履行地法為準據法
C甲與乙未以明示意思約定應適用之法律時,以關係最切之法為準據法正確答案
D以付款地法為準據法
C正確答案
涉外債之契約準據法:當事人意思自主為優先,未明示時以關係最切之法決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當事人無明示合意選擇準據法時,以「關係最切之法律」為準據法,此為102年案件應適用之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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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債之契約準據法:當事人意思自主為優先,未明示時以關係最切之法決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①明示合意→②關係最切之法(非默示,也非履行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陷阱選項!舊法(民國42年版)承認「明示或默示」意思,但100年修正後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僅承認「明示」合意,刪除默示以避免爭議。
B✕
履行地法是舊法的補充連結因素之一,但新法改採「關係最切」作為概括補充標準,更具彈性,不再以履行地為唯一標準。
C✓ 正確
正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當事人無明示合意選擇準據法時,以「關係最切之法律」為準據法,此為102年案件應適用之現行規定。
D✕
付款地法僅為票據等特定契約之連結因素,一般買賣契約不以付款地法為準據法,此選項與條文規範不符。
涉外契約準據法適用順序(涉民法§20)
| 順序 | 連結因素 | 條文依據 | 備註 |
|---|
| 1 | 當事人明示合意 | §20 I | 僅限明示,不含默示 |
| 2 | 關係最切之法律 | §20 II | 法官綜合判斷 |
| 3 | 特徵性履行地推定 | §20 III | 作為關係最切之推定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於100年5月26日修正,刪除第7條中「默示」合意選擇準據法的規定,改為僅認可「明示」合意。本題案件發生於102年,應適用修正後新法。考生若依舊教材記憶「明示或默示」為正確答案,會誤選舊版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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