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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657單選題

A國人甲與B國人乙於中華民國102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約,若關於契約之實質內容有爭執而在我國提起訴訟,法院應如何定其準據法?

A以甲與乙明示或默示意思所定之法律為準據法
B以契約履行地法為準據法
C甲與乙未以明示意思約定應適用之法律時,以關係最切之法為準據法正確答案
D以付款地法為準據法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涉外債之契約準據法:當事人意思自主為優先,未明示時以關係最切之法決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當事人無明示合意選擇準據法時,以「關係最切之法律」為準據法,此為102年案件應適用之現行規定。

考點:新舊法陷阱考點:舊法連結因素考點:關係最切原則考點:錯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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