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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612單選題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請問: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26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稅捐之特性?

A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
B以一般國民為對象
C各稅之支出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
D各稅之徵收均應明定課徵之用途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釋字426號:稅捐是「無對待給付」的財政收入,不須指定用途;指定用途是「特別公課」的特徵。

為什麼答案是 D

釋字426號明白指出:必須「明定課徵用途、專款專用」是「特別公課」的特徵(如空污防制費),非稅捐特性。稅收原則上不指定用途。

考點:稅捐目的考點:課徵對象考點:預算程序考點:特別公課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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