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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613單選題

甲至A房屋仲介公司工作而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其中有規定甲離職後(一定年限內)不得至性質相近之其他公司工作。甲離職後至離A公司相距極遠的另一縣市之B房屋仲介公司工作,A公司即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應負違反契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公司對甲的工作權造成違法侵害,應屬違憲
B本案普通法院審理A公司與甲間之民事爭執,係私法關係的解決,無涉憲法
C普通法院於審理時,除考量民事的法律關係外,於當事人主張時,亦應為本案雙方憲法上基本權利效力的衡量正確答案
D如普通法院審理時錯誤衡量本案基本權利的重要性,敗訴之一方得在窮盡救濟途徑後,以法院解釋法律的見解違憲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當然應予以受理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私法爭議經當事人主張時,法院仍應衡量憲法基本權。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依基本權間接第三人效力理論,普通法院審理私法爭議時,當事人主張基本權受侵害,法院應透過民法概括條款,衡量契約自由與工作權等基本權的衝突。

考點:違憲主體錯誤考點:第三人效力考點:間接第三人效力考點:釋憲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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