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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626單選題

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後,仍繼續營業,經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對此怠金處分不服,請問某甲應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A向科處怠金之主管機關聲明異議正確答案
B直接向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直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D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怠金屬間接強制手段,不服時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不能走訴願。

為什麼答案是 A

怠金是行政執行法上的間接強制方法,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對執行命令不服,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這是法定的專屬救濟管道。

考點:聲明異議考點:訴願錯誤考點:機關錯認考點:逕行訴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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