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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665單選題

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關於本條之解釋及適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為獨立之訴訟種類,毋庸與撤銷、確認、給付及課予義務各種訴訟合併請求
B其並非獨立之訴訟種類,僅得與撤銷、確認、給付及課予義務各種訴訟合併請求正確答案
C因為其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與其所合併提起之行政訴訟間,有一定之前提關係或因果關係正確答案
D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若就同一原因事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法院於此情形下取得國家賠償訴訟審判權正確答案
E依上開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如認行政訴訟部分因不合法而經裁定駁回,其附帶提起國家賠償之訴部分,仍應為實體審查
答案與詳解
B、C、D
正確答案
行政訴訟法第7條之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並非獨立訴訟,須附麗於其他行政訴訟,且兩者須有前提或因果關係,行政法院因此取得國賠審判權。

為什麼答案是 B、C、D

本條之合併請求並非獨立之訴訟種類,僅得與撤銷、確認、給付及課予義務等行政訴訟合併請求。

考點:非獨立訴訟考點:附帶請求性質考點:前提與因果關係考點:國賠審判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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