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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1 年第 49 題單選題

甲、乙等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標案之履約期間為2年,開標結果由乙得標,甲未得標並認開標結果(即原處分)為違法,乃提起行政救濟,經異議、申訴,均未獲救濟,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嗣因訴訟費時,拖延近2年,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時,乙因得標而與採購機關訂立之契約僅剩半個月即履約完畢,預計判決時已履約完畢。下列法院進行之程序,何者最為適當合法?

A依甲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如認甲為有理由,仍判決撤銷原處分
B進行闡明,向甲曉諭,是否變更訴訟類型,改以確認違法之訴代之正確答案
C依甲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如認甲為有理由,作成情況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違法
D進行闡明,向甲曉諭,如有情況判決發生,是否追加賠償之聲明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預計判決時採購契約已履行完畢,法院應闡明甲是否改提確認違法之訴;確認違法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要件,並由甲聲請,故選 B。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要求法院盡闡明義務,使當事人為適當、完整的聲明與辯論。題示預計判決時契約已履行完畢,法院應向甲闡明是否改提確認違法之訴;待符合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且甲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等要件時,得依第196條第2項及甲的聲請確認原處分違法。B 為最適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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