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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149單選題

甲、乙等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標案之履約期間為2年,開標結果由乙得標,甲未得標並認開標結果(即原處分)為違法,乃提起行政救濟,經異議、申訴,均未獲救濟,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嗣因訴訟費時,拖延近2年,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時,乙因得標而與採購機關訂立之契約僅剩半個月即履約完畢,預計判決時已履約完畢。下列法院進行之程序,何者最為適當合法?

A依甲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如認甲為有理由,仍判決撤銷原處分
B進行闡明,向甲曉諭,是否變更訴訟類型,改以確認違法之訴代之正確答案
C依甲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如認甲為有理由,作成情況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違法
D進行闡明,向甲曉諭,如有情況判決發生,是否追加賠償之聲明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撤銷訴訟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且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且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本條未規定法院應闡明原告改提確認違法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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