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起訴前一律應經合法之訴願程序
B起訴如有原告不適格之情事,應先以裁定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起訴
C原告所受之罰鍰處分如已自動繳納,仍應提起撤銷訴訟,不得改提確認處分違法訴訟正確答案
D行政法院在對於原告不利益之範圍內,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C正確答案
罰鍰繳納後仍可退還(有回復原狀可能),行政處分並未消滅,依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仍應提起撤銷訴訟而非確認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C
罰鍰繳納完畢僅是處分「已執行」,但因金錢可以退還,屬於「有回復原狀可能」,且處分效力並未消滅。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原告仍得提起撤銷訴訟(並合併請求返還罰鍰),不得改提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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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罰鍰繳納後仍可退還(有回復原狀可能),行政處分並未消滅,依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仍應提起撤銷訴訟而非確認訴訟。
罰鍰繳完可以退錢=有回復原狀可能=處分沒消滅。既然處分還在,就只能提「撤銷訴訟」,不能提「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逐選項分析
A✕
撤銷訴訟原則上須經訴願程序(訴願前置主義),但法律設有例外規定,例如:交通裁決事件、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等,可免經訴願直接起訴。故「一律」之敘述錯誤。
B✕ 陷阱
「原告不適格」屬於實體判決要件(當事人適格)欠缺,性質上無法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規定,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應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而非以「裁定」駁回。
C✓ 正確
罰鍰繳納完畢僅是處分「已執行」,但因金錢可以退還,屬於「有回復原狀可能」,且處分效力並未消滅。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原告仍得提起撤銷訴訟(並合併請求返還罰鍰),不得改提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D✕ 陷阱
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行政訴訟法第133條),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客觀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因此,無論證據對原告有利或不利,法院均得依職權調查。僅「判決結果」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限制。
撤銷訴訟 vs 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 訴訟類型 | 適用情境 | 處分狀態 | 回復原狀可能 |
|---|
| 撤銷訴訟 | 原則上對違法處分之救濟 | 處分效力仍存在 | 有回復原狀可能(如退還罰鍰) |
| 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 例外補充性救濟 | 處分已消滅或已執行完畢 | 無回復原狀可能(如拘留已執行完畢) |
選項D極易混淆「證據調查」與「判決結果」。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確實規定「判決」不得更不利於原告(不利益變更禁止);但第133條的「證據調查」則是全面性的,為了發現真實,法院調查證據絕對不分對原告有利或不利。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